董补民律师

董补民

律师
服务地区:甘肃-酒泉

擅长:

强迫交易施暴力追究责任不服气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7
人浏览

强迫交易施暴力 追究责任不服气

    [案情介绍]

  2002年10月,市国庆路东延工程施工期间,个体运输户戴某为迫使承建单位将材料装卸、运输等业务交给其承揽,多次纠集他人到施工现场,采用拉电闸、殴打工地负责人等手段,强迫泰兴市市政公司同意其承揽工地上相关装卸、运输业务。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戴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果严重的行为。被告人戴某为达到垄断工程的运输市场、强装强卸的目的,伙同他人到工地上阻止施工,殴打施工人员,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某为达到使承建单位将材料装卸、运输等业务交给其承揽的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承建单位将相关业务交给其承揽。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售商品,或者强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和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主体为商品和服务必的需求者或提供者。本案中,被告人戴某系从事拖拉机运输的经营者,符合本罪规定的主观方面,其以牟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为达到目的,采取了阻止施工,殴打工地负责人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承建单位接受高于正常价格的服务。被告戴某多次强迫交易,造成恶劣影响,可认定为《刑法》第22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戴某为达到使承建单位将材料装卸、运输等业务交给其承揽的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承建单位将相关业务交给其承揽。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售商品,或者强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和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主体为商品和服务必的需求者或提供者。

以上内容由董补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补民律师咨询。
董补民律师
董补民律师
帮助过 420人好评:1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补民
  • 执业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209*********97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甘肃-酒泉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