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宁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与原告沟通,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了有关证据,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相处时间不长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以致婚后被告对原告不能充分信任,不能体谅原告的困难和情绪困扰,并且在双方偶有争吵时被告便住在原告的父母家而不回自己家,不理睬原告,不同原告说话,双方冷战致使双方都感觉婚姻维持下去没有意义,发展到诉前被告在盘问原告的行踪时对原告大打出手,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和原告对家庭抱有的最后一丝感情,导致原被告已经有较长一段时间的分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已经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原被告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是《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已经承认了殴打原告的行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被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只打了原告一次,不属于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说法是荒谬的。法律没有规定构成家庭暴力必须具备“多次”的要件。且以被告的理论,只有原告遭受被告多次殴打,或者被被告打成轻伤以上,才可以判决离婚。被告的这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作为女性脆弱的心灵和感情,哪怕只有一次殴打,已经是万劫不复,心灵已经破碎不堪,还怎么能在婚姻中面对对自己凶恶的被告。《婚姻法》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而按照被告的理论,却是必须给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尽可能多的实施暴力的机会,遭受暴力一方多次遭受暴力。因此原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家庭暴力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如果说原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有什么莫须有的过错的话,那么被告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更是一种最大的过错。
第二、关于婚生二子由谁抚养的问题
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儿子,鉴于双方都有父母健在,且双方经济条件都一般,恳请法院判由双方各抚养一子为宜。
第三、关于婚后房产的问题
根据原告举证,房屋在购买时基于少付首付款的考虑,双方先登记结婚,后购买的房产,该首付款也是原告母亲替原告支付的,房屋装修也是原告母亲出的钱,因此双方在房产登记时约定了房产的所有份额,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判由原告所有,剩余房款为**的个人债务,**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约定的份额给予被告**补偿。
第四、关于共同财产轿车的分割问题
根据原告方举证,该车属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现在尚有4万元借款没有偿还,原告同意该车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该车的一半价值,4万元债务双方各担一半,如被告不愿受让该车,原告同意将该车拍卖,所得价款除去偿还4万元债务外,原被告各得一半。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