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旭律师

孙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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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

【合同审查的重要性】一字之差,失之千里

来源:孙永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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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交易均离不开合同。在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拟定合同后正式签约前,委托专业律师审查把关是必要的。若因一字之差埋下隐患、引发纠纷,将得不偿失,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希望交易各方防范风险于未然。现举例对此进行说明。

根据《担保法》规定:1、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2、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偿清债务时,债权人才能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找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人偿还债务,也即连带保证责任人无先诉抗辩权。

然而,在保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如果交易双方不够审慎或对法律规定的原意产生误解,则可能诱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诉诸法律,则必有一方将面临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一:如果签约时各方的真实意思是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却将保证条款或保证合同的内容写成:“当被保证人甲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该约定显属一般保证,虽然合同签订过程中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连带保证,但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这样极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例二:如果签约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让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却将保证条款或保证合同的内容写成:“当被保证人甲不履行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指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显然,“不能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

如何防范类似潜在的法律风险呢?其一,在合同设计及合同审查过程中,对法律术语的理解及适用应当尽可能做到精准;其二,对某些容易引发歧义的语句作出明确解释;其三,就上述保证条款而言,交易各方可以直接写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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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永旭
  • 执业律所:贵州万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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