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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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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侦查阶段的

法律意见书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人担任黄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现在通过会见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期盼贵局采纳为感!

  1. 本案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存疑,嫌疑人涉案情节轻微。

    1、嫌疑人陈述其供职公司仅仅是组装和包装了电子产品------电子止鼾器。相关产品有专利许可,也通过了相关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

    2、郴州市市场的经销商是通过网络联系他们公司,相关业务由他人负责主管,不是嫌疑人黄某。据黄某所知,郴州市市场的经销商以前是到别家公司订货,到他们公司订货次数和数量都有限。

    3、嫌疑人在公司供职于销售部门,不是生产部门。如果说涉案产品存在问题,也是他所不知的。他进入公司的时间非常短,公司也未曾收到过涉案产品的任何投诉。

    4、辩护人注意到,医学界对于“打鼾”是否属于疾病目前没有定论!那么,电子止鼾器是否属于医用器材也是无法确定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综上,医疗器械概与人体病症有关。若无,便不能界定为医疗器械或者医用器材!

  1. 电子止鼾器是采用生物回馈技术(获中国,美国,德国等多国专利)遵循中医针灸治疗模式作用于“外关穴”,已经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业内都是以电子产品界定。

    二、辩护人请求对嫌疑人黄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和第(十一)项: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规定,嫌疑人黄某如若涉嫌犯罪,其行为轻微,属于从犯,可能获得较轻的刑罚。在辩护人的会见过程当中,黄某态度诚恳,毫无隐瞒,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辩护人认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任何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影响本案的侦办工作,且其家属愿意承担相关保证义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上诉意见。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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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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