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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一)代持股协议的效力

来源:曹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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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未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但实际出资设立公司人。然隐名股东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只是通俗的说法。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将其称为“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的人则是“名义出资人”,俗称“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

案例:2008年,原告袁某以被告王某名义与甲、乙、丙共同设立被告A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向原告袁某出具一收条,载明:收到袁某支付的被告A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后A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王某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公司成立后,王某将其持有的股权擅自赠与给第三人,袁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其对A有限公司10%股权的所有权;2、要求被告A有限公司办理1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协议的,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依据王某出具的收条及付款凭证认定袁某为实际出资人;对袁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属于公司义务,因被告公司同意该请求,公司其他股东也认可原告股东资格,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为典型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对股权权属的争议纠纷,其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实际出资人身份的认定;二是股东身份的确认。其中,实际出资人身份的认定是基础。

一、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的主要依据——双方协议

(一)判定实际出资人的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当股东争议在仅涉及公司内部关系时,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对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释意时认为,该款是名义股东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三)律师建议:

1、法院审判中的主要依据“双方协议”,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即有规范的代持股协议,也有本案中能表明当事人合意的借条等材料,还可以为口头协议,但为有效保护隐名股东的股权及分红权,在诉讼中避免取证困难的情况,建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规范的代持股协议。

该协议应包含如下基本条款:1、委托事项;2、委托权限;3、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注意限制名义股东对股权的使用、收益、处置权;4、红利收益的归属;5、违约责任。

2、虽然双方协议系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但在股权权属纠纷中,要确认股东身份并非仅凭一纸协议。例如本案中,法院也对收条及原告方出具的付款凭证进行综合考量,其判定的依据包含协议、出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会有所取舍,且所有证据材料应形成证据链。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涉及此类事务时,每一个法律行为应注意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如:汇款凭证、收款人的收条、处理公司事务的情况等。

二、股权变更的条件——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在此类纠纷中,即使法院认定实际出资人,但不表明其就当然拥有股东资格,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当事人属于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采用股权代持的,法院一般也对变更股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条文是对实际出资人显名的限制性规定,由于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已经突破了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涉及到了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在此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进行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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