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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的“入户抢劫”意见为什么没有被法院采纳

来源:苗廷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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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就作为加重情节的第一条列入该法条之内。


作为最高刑能达到死刑的”入户抢劫“,对其的认定可马虎不得,那么到底何为”入户抢劫“呢?小编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案情回放】

2015418日中午,张某采用溜门方式进入失主王某(系聋哑人)租房,窃得联想A850手机一部。420日上午,张某再次至王某租房进行盗窃被返回租房的王某发现并被堵在租房门口。张某为抗拒抓捕,从租房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对王某进行威胁,后逃离现场。事后,张某返回王某租房附近时,被王某当场指认并被群众扭送派出所;涉案的联想手机被王某取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且构成“入户抢劫”,应对其数罪并罚。


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盗窃罪无异议,但认为抢劫罪部分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行为显著轻微,不可能对在户外的被害人产生损伤,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鉴于张某的上述暴力威胁行为系针对身在户外的被害人,暴力威胁的结果在户外,不具有封闭性,不影响被害人可能得到的外界救援,因此不构成入户抢劫。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抢劫罪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的盗窃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如果发生转化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还是“入户抢劫”这一加重犯? 


【法官说法】

 入户盗窃时实施不具封闭性的暴力威胁不转化“入户抢劫”


 本案是一起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的典型案例。因本案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所指向的被害人位于户外,即暴力威胁的结果发生在户外,因此,究竟转化为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需要结合“入户抢劫”的认定条件以及刑法加重“入户抢劫”刑责的原因进行综合把握。


 1.刑法加重“入户抢劫”刑责的原因


 “户”从空间范围讲是指公民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八种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一方面原因在于“户”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如果公民在自己的住所内都不能保证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对公民来说无异于生存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原因在于,由于公民之“户”与外界相对隔离,在遭遇入户抢劫时不易与外界联系而处于孤立无援境地,致使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下降,避难以及得到救助的系数大为减弱。因此,刑法将入户抢劫的量刑幅度规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关于“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认定条件


对于“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3.本案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转化“入户抢劫”的实质要件


对照“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三个认定条件,虽然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转化“入户抢劫”的认定要件,但由于被害人位于户外,其人身并不具有相对隔离性,因此被害人实施呼救、躲避或者有效反抗的时空条件和机会未减少或受到限制,即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基本未受影响而下降。相应的,此刻的暴力威胁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侵害的紧迫性也随之降低。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并不符合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实质要件。


 4.本案认定“入户抢劫”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于入户盗窃(未遂)并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原本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正因为有“入户”情节才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并无其它严重情节使之能够进一步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将其直接升格为“入户抢劫”不但与抢劫罪其他加重情形不具有相当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抢劫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法定刑幅度虚置,使得转化前后只对应三年以下及十年以上两个量刑幅度,无法涵盖和准确评价情节轻重不同、危害不一的转化型抢劫。此外,将入户行为既作为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依据,又作为进一步升格为入户抢劫的情节,会形成对同一事实的双重评价,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某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而非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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