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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定判不离吗?

来源:苗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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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为谨慎起见,法院往往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这本意是好的,但这个好意有时候却被当事人恶意利用:有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或其它目的,恶意拖着对方,就是不同意离婚。

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我们认为,恶意不同意离婚,并不是婚姻的灵丹妙药,更不是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良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李甲。
  被告江某某。
  原告李甲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11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1116日登记结婚,2010521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经济产生矛盾,被告未尽到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致夫妻关系严重破裂。2011121日被告因和原告母亲发生争吵,故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1433日起诉离婚,因被告要求和好,故原告于2014319日撤回起诉。2014925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800(人民币,下同)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江某某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5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911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521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经济等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33日起诉离婚,后原告于2014319日撤诉。201410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因被告要求和好,故原告撤回了离婚诉讼,但之后被告并无和好的实际行动。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说明被告无要求和好的诚意及表现,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婚生女儿李乙的抚养,由于目前女儿与原告生活在一起,现原告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故原、被告离婚后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较妥,而被告作为母亲在离婚后对女儿仍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应承担女儿相应的抚养费。对抚养费的数额,本院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双方实际收入情况及女儿的实际需要依法酌定。
  关于双方的财产及债务情况,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查实,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日后可另行主张。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江某某离婚;
二、原告李甲与被告江某某的婚生女儿李乙随原告李甲共同生活,由被告江某某自201411月起每月负担女儿李乙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给付方式:201411月至12月的抚养费1,000元由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起的抚养费,由被告江某某于当年6月底、12月底前各给付半年度抚养费。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邬晓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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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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