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斌律师

蔡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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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诉讼离婚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来源:蔡伟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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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对“家庭暴力”、“虐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作出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针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判决是否离婚。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由于其并未与《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悖,故在实践中仍然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以下为全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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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伟斌
  • 执业律所: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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