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情形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劳动者往往过于急躁,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后,更多的是不满30日就直接走人了,对此也就给了用人单位留下了把柄,因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这条将劳动者提前走人的情形规定在单位违纪中来限制劳动者,甚至可以对这种行为作出一定的经济惩罚。书面通知对于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实践中,往往劳动者会通过辞职申请书的形式直接交于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但是这种方式往往在事后用人单位不承认的时候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是书面通知了,对此,建议劳动者在行使自己书面通知权利的时候要注意方式,可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辞职申请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邮寄给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时一定要保留挂号信回执,这是唯一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当然除此之外,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你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话,那就更好了。
情形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三种情形中,哪些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