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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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征地拆迁,综合,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以人之名,购己之房

来源:王兴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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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辛女士早年丧夫,女儿也车祸死亡,辛女士与外孙相依为命,辛女士有一些积蓄,想为外孙留着购房,但外孙在外不学无术,辛女士为了警示外孙,为外孙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写的外孙名,按揭贷款也一直由辛女士还,由于外孙行为不见好转,20155月份将该房屋出售,卖房款230万元也打到了外孙账户,卖房时辛女士与外孙写了一个协议,内容为全部房款是我出的,房屋归我所有,卖了房子的钱也归我。现在外孙涉嫌犯罪被拘留了,卖房款作为违法所得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辛女士想要要回自己的房款。

京云律师分析

            关键在于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到底是谁,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辛女士,还是购房合同的名义人孙女士的外孙。现今社会,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很多,有些是解决外地亲属孩子上学,即购房落户等,另外有本地人及外地人的限购政策、禁购政策等,都会出现以他人名义购房,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他人名义购房,实际所有权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想要确认所有权,需要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二是大部分打款证明,并且打款证据要完整、充分,有以上两方面证据,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才可能判决确认实际所有权人。在这个案例中,只要辛女士能够提供自己打款的相关完整的证明,以及与外孙签的相关协议,就可以证明自己是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主张自己的购房款。

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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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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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兴华
  • 执业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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