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伤单位不管诵盈律师助其维权
家住东城区的温老几年前已经退休,但他仍然发挥余热,在家附近的小学做起了保安的工作。
2013年9月的一天早上,温老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学校教学楼西门上方雨罩出水口在滴水。温老很纳闷,因为当天是个晴天,之前也并没有下雨,出水口滴水的现象很是奇怪。负责任的温老从教学楼外找到一个铝合金人字梯,登上了梯子查看滴水原因。怎料,梯子突然发生侧滑,温老从梯子上摔了下来。
随后,温老的家属赶到,将温老送到了北京天坛医院。经过诊断,温老左脚跟骨骨折,伤残等级十级。为此,温老及家人花费了医疗费四万多元,年事已高的温老也因此遭了不少罪。
令人心寒的是,与温老签订《退休人员劳务协议》的劳务公司方面,在温老住院期间从未过问过温老的伤情,不仅如此,还拒绝为温老支付任何补偿。
无奈之下,温老来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表示愿意为温老维权。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情的仔细梳理,我们查明温老与北京市某劳务服务公司签订了《退休人员劳务协议》,约定公司将温老派遣到小学工作。温老属于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劳务派遣公司理应为温老的伤情买单。在收集了大量温老受伤、接受治疗以及温老的儿子因此耽误工作等方面的证据之后,在律师的陪同下,温老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情况:
在法庭上,劳务公司对温老摔伤的事实没有否认。但一直认为应当由小学对温老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当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老因劳务活动受到了伤害,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劳务公司给付温老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经济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
诵盈点睛:
律师提示:本案并不是一个劳动合同纠纷,而是依据劳务合同引发的求偿案件,签订劳务协议的双方是温老与劳务公司,因此劳务合同的主体是温老与劳务公司,作为雇员即劳务提供者受到伤害依法应由雇主即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学不是赔偿主体。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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