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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十天遭遇工伤“临时工”如何维权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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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入职十天就在上班期间受伤,仍处于试用期,使用的也是临时工作证,且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否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

案情回顾:

2014年,一90后男子徐某应聘到某陶瓷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日,刚正式上岗满十天,徐某就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治住院期间,某陶瓷公司为徐某支付了治疗费用。2014年10月16 日出院后,徐某遵医嘱于2015年10月11日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拆除内固定物。然而,这一次住院,某陶瓷公司没有再次为徐某支付治疗费。

第二次住院治疗结束后,就工伤认定及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等问题,徐某与某陶瓷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2015年11月23日,徐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徐某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月5日,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告徐某从2014年9月23日开始在被告公司处从事工作,并由被告发放工资,工作期间,原告徐某虽然并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徐某与被告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

《劳动法》第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劳动法本身并没有解释得非常清楚。

但是,根据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徐某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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