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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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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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确定

  (一)关于起算时间

  1、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只要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

  二是执行依据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迟延履行利息的其他期间。

  一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二是执行过程中,非因被执行人致案件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如被执行人的财产进入评估、拍卖等情形,该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三是分期付款的,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形成的分期给付,或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分期给付,该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出于单方面而分期给付的,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二)关于利息标准

  1、利率问题。《民诉法》未明确利息标准,在执行中对此产生就如本文所举案例中提到的种种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29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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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明瑛
  • 执业律所: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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