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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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城管执法能够处罚哪些行为?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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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管执法一直是社会的热点。为了保障城管执法能够真正服务民众,避免城管执法乱象横生等情况,住建部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内容中,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能够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范围,那么,具体包括哪些呢?

  对于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下面七种情况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同时,在明确了处罚权范围的同时,也对城管执法能够采取的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项:

  1.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3.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4.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5.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6.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注意: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会派出不少于两人,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4.如果当事人对城管执法中有任何不满意的,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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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明瑛
  • 执业律所: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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