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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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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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根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五种方式,其中有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等来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13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

  羁押必要性公安审查的方式

  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发表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判断。有的地方将这种审查方式称为“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同时规定,规定,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我们认为,邀请上述人员参加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不仅有助于提高审查的公信力,而且有助于他们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新增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正能量。

  法条链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14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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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明瑛
  • 执业律所: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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