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和解
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二)调解
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
1、调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之规定,不适用调解有下列四种情况: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2、调解的程序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等,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
3、调解结束。
(三)诉讼。
诉讼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具体流程
(1)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3)开庭审理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