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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该由谁承担?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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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费用该由谁承担?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的,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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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

  包括:

  1、案件受理费。

  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

  2、案件处理费。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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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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