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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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纠纷立案要点

来源:高玉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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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纠纷立案要点


  一、离婚纠纷立案的标准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标准:
  (一)诉讼文书的要求
  离婚起诉时应提交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请求:书写原告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及数额,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原告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4)事实和理由: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有无法定离婚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并注明起诉时间。
  (二)立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1)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
  (2)原告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5)如一方是精神病患者,需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6)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重婚或非法同居等等。
  (7)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子女年龄证明;子女主要跟随谁生活的证明,如邻居的证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离婚后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的证明,如经济收入状况、住房条件、身体状况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要有书面明示。
  (8)对婚前婚后财产有争议的,要提供购物发票;双方婚前对财产有约定的提供约定证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银行所在地、账号等。
  (9)对住房有争议的,要提供:承租契约或产权证;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证据;单位对离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见。
  (10)一方性功能低下的,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11)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三)管辖标准
  离婚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那么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有走诉讼离婚这条路。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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