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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现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来源:余谭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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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现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由于我国法治规范化起步较晚,加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导致上世纪70到80年代国有商业秘密被国外企业、机构剽窃现象严重,给国家、企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由于其所蕴含的巨大财富价值而一跃成为了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

 

一、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按照分则第219条的规定是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以及结合多年来我国相关司法实践的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一、非法获取型:即采取不正当手段直接从权利人那里获得,也可以从侵权行为人那里获取;二、非法披露型:如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从非法途径获取披露,或者是合法知悉者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三、非法使用型:可以是非法获得者直接使用,也可能是合法知悉者未得到权利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四、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由此,笔者认为,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的表述,可以总结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合法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而造成合法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对于商业秘密一直较为陌生,通常的理解也就限于“祖传口授”的各类特殊的秘方、绝活、诀窍等,从而导致了我国法律一直以来缺乏对于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虽然随着改革开放,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只是零星地分布在例如《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各部门法中,而且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并没有引起立法者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足够重视。我国立法在实体意义上第一次吸纳商业秘密的概念是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首次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但是保护手段只限于行政法以及经济法范畴,缺乏刑法这样的强制力后盾。而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条款,因此长期以来对于该类犯罪一直通过单行刑法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和盗窃罪来定罪量刑,可谓是在相关立法缺失下一种无奈的选择。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实施,在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立法空白才终于被填补上。

 

二、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现状

 

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理念盛行的今天,以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为代表的

商业秘密越发的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克敌制胜的法宝,同时也自然而然的成为其所有者的重点保护对象。新《刑法》第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使得我国立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将原先只是局限于民事、经济领域的商业秘密,使用形式手段来加以保护,足见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重视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我国商业秘密被偷盗或者泄露早已不乏先例,如上世纪70年代我国名牌钢笔“英雄”抛光技术被美国派克公司顾问拍摄窃取,而导致我国在钢笔生产领域不再领先。80年代安徽宣纸的制作流程被谎称游客的日本专家窃取而导致世代相传的古老工艺白白流失,这都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闭关锁国而导致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的结果。近年来,在科技人员的流动不断增强,科研资金投入的逐步增多,知识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果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日益受到重视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商业秘密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发案率也成直线上升趋势,作案手段也层出不群,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总结下来,目前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现状主要呈现如下特征:

 

(一)与人才流动密切相关

 

随着我国经济模式由过去的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靠拢,对人才的需求也日趋增加。随着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和人才管理体制的改革,过去长期身处国有企业或者科研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高薪、住房、户籍等条件的诱惑下大量加入合资企业或者私营企业,有的则携带着原单位的技术秘密下海经商。而对于人才市场管理的疏漏往往造成原本属于企业甚至是国家的技术秘密被个人带走而导致非法使用或者外泄。因此商业秘密案件的发生于人才的流动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二)犯罪手段逐渐增多

 

现代市场竞争的白热化,越发地让市场主体意识到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原有的保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现今复杂形势的需要,保密措施也日趋更新,由原先的档案化的保密模式渐渐向包括电脑加密,远程遥控等多元化模式过渡。然而,商业间谍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法也完全脱离传统,显得日趋先进。侵入权利人的计算机系统,利用计算机病毒渗透网络,安装窃听器等作案形式早已司空见惯,许多闻所未闻的手段,如红外线摄影、激光描绘等更是让商业秘密权利人防不胜防。正是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专业化,迫使权利人不得不投入更大的财力和物力去改进保护措施和提高成本,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陷入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怪圈。

 

(三)危害程度越来越大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益,除了其本身就凝聚了大量的研发成本之

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可以给权利人带来非常可观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不仅仅包括直接将商业秘密投入到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财富,还可以是通过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方式来获取商业秘密的使用费用。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说,掌握了一项核心的商业秘密,实际上就是掌握了同类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和先机。商业秘密一旦遭到侵犯,不仅前期投入难以收回,而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势必难以估量。更大的危害在于,随着当今通讯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卫星、电话、传真等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商业秘密传播到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这也就意味着理论上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披露的对象。因此,但凡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少则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亿,而因侵权人后续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披露、非法允许他人使用等,其危害后果更是无法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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