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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来源:黄雪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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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其实是指一项商业信息的新颖性 ,也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所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它包含有两重含义 ,一方面着眼于市场竞争的角度,强调商业秘密为少数人知悉或使用的秘密性; 另一方面强调技术为准.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 通行的技术或经营存在着创新的新颖性 。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于“公有领域 “公知技术“或“公知信息”而言。在知识产权法中。 任何公有领域的信息都属于人人可得而享受的财富,不能由任何人独占使用,否则会阻碍经济技术的发展进步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 ,同样如此 。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借口,将属 于公共领域的经济信息和技术信息据为己有 ,独占使用,法律强调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 知悉正是体现了这种要求。

 

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指除权利人以外在国内或者国际上绝对的没有人知悉 而 是指未在同行业内众所周知。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调整的不是不同行业之间的所有行为,而是同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客观上卖鸡蛋的与造原子弹的之间,或重工业的企业与轻工业的企业之间 ,永远发生不了相互侵犯对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商业竞争行为。因此 “不为公众所知悉” 所规范商品秘密的秘密性,决定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台有“相对秘密的特性。故从积极角度讲,商业秘密可以为一定眼度的必须知道的人( 或者讲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所知悉 ,这种知悉不影响商业秘密的成立 ; 从消极角度讲。商业秘密不能为不负有义务的人所知悉 。

 

在同行业内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各自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并持有相同的商业秘密 ,如两人同时或先后研究开发了同一技术,或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 ,此时是否仍然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只要不是在同行业内众所周知 ,都可以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也是相对秘密性的体现。因此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还体现为同行业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 。可以同时或先后合法拥有相同的商业秘密 ,相互之间在竞争优势上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包含新颖性二重含义 ,其新颖性体现在 :

 

 一是在特定的产业及当 时的技术水平和观念上,该秘密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可以使原持有人获得竞争上的利益 。如甲通过对进口产品的摄像和说明书 。自己以往积累的知识 。改进成比进口产品更进步的产品的技术信息。

 

二是在特定的产业及当时的技术水平和观念上 ,该秘密通常刻意被避公 开 ,任何人都确信其为秘密 ,并且他人不经过合法途径无法获得这一秘密。三是在特定的产业及当时的技术水平和观念上 ,该秘密是经过耗费合理的努力 (如时问 、金钱、 劳力筹)才能获得的,并且能区别于同行业中众所周知或应当众所周知的信息 。

 

由此还引伸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新颖性的二重含义不但有行业的限制,而且还与地域范围有关 。

 

从客观上讲,商业秘密的存在是同一定的市场范围 、 一定的地域范围相联系的 ,它还是一个属地的概念。对于新颖性有严格要求的专利 .尚且存在着未必要求在全世界具有新颖性的地域范围标准问题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地域范围标准就不应当过于严格 。如前 所述。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相对性决定了并不绝对地排斥同类的技术或息,两个以上的人可 以互不排斥地同时或先后拥有同样的商业秘密 .这就是商业秘密相对性的典型体现之一 。 同理 ,商业秘密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 ,即在甲地成为公知技术的信息 ,在乙地的 同行业中并非众所周知 ,此时甲地众所周知不妨碍在乙地成为商业秘密 ,只要在乙地符 合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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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雪芬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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