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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产地不容伪造,商品产地的商标性

来源:黄雪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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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2849号

  【导读】我们常常会听到某一“源自XX(地区名)”的产品广告词,而消费者往往会产生这样的感觉,这产品是XX地出产的。此时广告中的地名就和产品商标发挥了同样的作用。

  【基本案情】1994年2月7日,涉案商标申请被核准,2010年12月13日,经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PRM酒业品牌有限公司。

  PRM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JKS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存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对相关侵权行为予以了公证。其中在公证书中显示,JKS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了相关葡萄酒商品的宣传、销售。在宣传中有如下记载:“澳”妙无穷,源自JKS。JKS国际酒业菲诗特酒庄坐落在澳大利亚南部,巴罗莎山谷产区,是新世界葡萄酒的代表。

  PRM公司认为,JKS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伪造产地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JKS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对商品质量、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PRM公司认为JKS公司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判要旨】法院就本案中被告是否伪造产地,虚假宣传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JKS公司在酒瓶背贴、包装盒及广告宣传中,标注有“澳大利亚原瓶原装进口”等字样,且在网站上宣传其产品为“南澳JKS”,来源于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南部。但是,JKS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龙德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书未显示品牌,而卫生证书中仅显示从澳大利亚进口一种葡萄酒,即“南澳JKS菲诗特美乐干红葡萄酒”,与涉案被控侵权的实物中显示的“JKS菲诗特西拉干红葡萄酒”并不相同。另外,澳大利亚菲诗特酒业有限公司(卖方)与JKS公司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供销合同,属域外形成的合同,未经公证认证,且该合同中亦未显示品牌。因此,上述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JKS公司销售、宣传的被控侵权的葡萄酒与“JKS”有关且来自澳大利亚,JKS公司在产品、宣传中标注有“澳大利亚原瓶原装进口”等字样的行为,属于伪造产地、虚假宣传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专家评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林娇韵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往往会钟情于某种产品的产地而对该产品给予信赖。例如很多人相信澳大利亚进口奶粉比国产奶粉质量更好、西欧、美国等国家的葡萄酒更好喝。此时,消费者对于产品产地的认识相当于对知名商标的认识。产地成为了一种质量的标志。

  关于产地的保护,早为国际公约所规定,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项在所确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中,就明确将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予以了列明;“Trips”协议中也对“地理标志”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法律也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损害竞争对手。

  具体而言:因特定产地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凝结于相关产品之中,可能会使之所蕴含的产品质量、品质、性能、效果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从而使相关产品形成了与产地密切联系的特定商誉,既受到消费者选购的亲睐,又使在该产地出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获得市场中竞争的优势。若产品本身系对特定产地的伪造,则有可能影响已经基于该产地所凝结于商品的商誉,也是对经营该产地同类商品经营者利益的损害;消费者若基于特定产地而选购相关产品,但实际产品并非出于特定产地,必然是对消费者选购的误导,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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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雪芬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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