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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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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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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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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