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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股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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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两款规定构成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对该条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这种限制是严格的,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外转让首先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该项转让,则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转让-无论是转让给股东还是非股东;第二个阶段是,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之后,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阻遏公司股权落于他人之手。根据这种理解,股东转让股权的愿望可能落空,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其转让的情况下,其只能将这个股东继续做下去,而不能主张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异议股东)购买。第二种理解认为,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即股东拟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首先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其转让给非股东,则异议股东必须受让该股权。根据这种理解,股东转让股权的愿望总能实现,或是转让给股东,或是转让给非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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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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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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