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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名不正言不顺的“撤销意见提出者”

来源:陈键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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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读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条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但在实践中通常存在着一个专有权以外的、有厉害关系的其他人作为“撤销意见提出者”参与在撤销程序中,那么这个“撤销意见提出者”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二、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日,TW公司针对MW公司所拥有的登记号为BS.0850067108、名称为SM9935B(MW7001)的布图设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有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相对于其在先销售的TM9936产品不具有独创性,该TM9926产品已经获得登记号为BS.09500108.5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MW公司认为,首先,无法认定已经公开销售商品是登记时的布图设计,原因是集成电路生产公司在对其产品进行改造时,如无太多变化则可能并不改变产品的名称;其次,关于独创性,两布图设计存在本质区别。

 

三、裁判结果

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为,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有关独创性的规定,遂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MW公司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在整个撤销程序中,TW公司一直扮演着一个“撤销意见提出者”的角色,那么,纵观我国现行法律,TW公司的“撤销意见提出者”这一角色的获得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邱戈龙、陈键城: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是行政部门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这样的理念指导下,《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社会公众不能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公众可以就布图设计专有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在现实发生的这些撤销案件中,没有一例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行发现的,而是由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以外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发现并提出的。上述审查决定将这些“其他人”称之为“撤销意见提出人”。但是,根据前述撤销案件,在现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的框架下,“撤销意见提出人”在请求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面临以下困难和被动局面,具体表现在:

1、《保护条例》没有赋予“撤销意见提出人”请求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请求权,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会因“撤销意见提出人”提出撤销意见而必然启动撤销审查程序。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启动撤销审查程序的情况下,“撤销意见提出人”将无后续的救济程序。

2、“撤销意见提出人”在撤销审查程序中的地位不明确或者说没有法律地位。如前所述,在现实发生的撤销案件中,都由“撤销意见提出人”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保护条例》规定并提出撤销意见的。如此重要关键的“线人”却不能获得法律上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现行程序的缺陷。

3、按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专有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反地,如果“撤销意见提出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维持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保护条例》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对“撤销意见提出人”不利的决定时,“撤销意见提出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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