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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多人侵权案件,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陈键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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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软件著作权 责任承担 公司发起人

【案例来源】(2012)海民初字第xx

【导读】

本案之两被告,一为自然人成某,一为成某妻子杨某与他人出资设立的JQ公司,二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相互推脱责任。本文就由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我们分析本案中究竟该由谁承担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28日,被告成某受雇于DSJ公司,负责Rc软件的维护和升级工作。其在任职期间,完成了Rc软件的升级程序DDS软件(本案系争软件)。

2006年,成某在职期间,即通过HT公司对外销售DDS软件。DSJ公司发现后向公安局报案。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成某的妻子杨某(原为某医院的主管护师)及HT公司销售工程师李某合资成立了被告JQ公司。

成某作为JQ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向JQ公司提供DDS软件,并与JQ公司共同为HT公司销售的DDS软件提供有偿售后技术服务工作。JQ公司先将DDS软件以SemV1.0名义申请了版权登记,后又将SemV1.0软件的升级版DDCfOV1.0申请了版权登记。2012年6月18日,当地X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并确定系争软件权属。

【法院判决】

一、DDS软件的著作权由DSJ公司享有;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JQ公司、成某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复制、发行涉案的Sem V1.0软件、DDCfOV1.0软件;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JQ公司、成某在JQ公司经营的“JQ软件”网站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为DSJ公司消除影响;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JQ公司、成某共同赔偿原告DSJ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百一十万八千六百元;

五、驳回原告DSJ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被告JQ公司辩称成某的行为与该公司无关,但成某称其在该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参与了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且辩称相关责任应由JQ公司承担。关于本案中谁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的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陈键城、简佩佟认为:

一般来说,公司的成立需要发起人之间对公司的经营目的、策略等达成一致,故共同的社会背景、交往经历等是发起人之间信任的因素之一。同时,夫妻一方应知晓另一方利用家庭财产进行的重大投资,尤其是该投资涉及另一方擅长的领域。

首先,本案中,JQ公司的发起人为成某妻子杨某和HT公司人员,成某亦参与过HT公司的经营活动。成某之妻杨某的职业与HT公司的业务相差甚远,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在工作中与该公司发生关联。显然成某与HT公司人员共同开展经营活动更符合常理。

其次,根据与本案相关的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的事实,成某知晓妻子杨某和原HT公司人员合伙成立了JQ公司,并知晓JQ公司成立的目的之一是给购买过DDS软件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JQ公司成立后,成某确实通过该公司对外销售DDS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涉案软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且潜在客户多为金融机构等对软件安全性要求严格的单位,一般来说,新成立的公司很难迅速开展相关业务,除非潜在客户对其研发人员的能力熟知并认可,本案中,JQ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有相关领域的研发能力。然JQ公司成立后很短时间即向市场提供了涉案软件,并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显然与成某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参与相关经营活动有关。

综上,成某与JQ公司对向市场提供的涉案软件系侵权软件的行为应是明知或应知的,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成某与JQ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可由双方内部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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