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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邻里起争执,引起轻伤害辩护词

来源:李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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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本文作者: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任丘律师  李海燕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李海燕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及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是出于对于**报复,故意用车堵住**的车辆,并将**的车划伤,挑起事端,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及其家人多次向司法机关表示愿意依法赔偿,但因受害人主观原因未能达成协议,对此错在受害人,所以不应据此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纵观全案,被告人在突发事件中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受害人身为村干部,却不能围绕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促稳定和共同创建和谐的方针、政策去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却自以为是自执一词,拒绝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调解请求,明显不当,即逆情又背理,与和谐社会构建格格不入,更与国家“宽严相济”的一贯刑事司法政策相违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辩护人: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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