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本斌律师

邱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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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夫妻一方的13万外债,离婚时是否应作为共同债务分摊

来源:邱本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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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陈某与女方苏某2003年初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同年年底生育一子,2004年4月补办结婚证。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孩子,并要求林某共同承担向其朋友的借款13万元,(该款项被男方用于投资,后因投资失败无法归还朋友)。原告陈某出示了法院的调解协议书,证明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该款项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共同债务的前提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在庭审中,代理人针对调解协议书提出几点质疑:1、根据借款的时间,原告与被告尚在外省打工,并未出现在老家;2、借款出具的时间,双方感情尚可,男方在外举债,女方并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3、男方主张该款项拿去投资,根据女方了解,男方性格胆小怕事,做人安分,怕承担责任,13万借款明显超出其偿还能力;4、出借人和男方是朋友关系,与男方存在着厉害关系,双方的13万借款全部通过现金交易,并无任何的凭证,况且调解书是在男方起诉离婚前不久达成的,不排除双方为达到让女方离婚时多分财产和多显示债务打击报复女方的嫌疑;5、男方主张13万元全部拿去投资,并无相应的合同、经营凭证等证据,借贷资金的用途及去向不明。5、13万债务,数额较大,超出日常家庭,且女方并未同意。

    三、经法院审理判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离婚时,一方的负债是否应作为共同债务,取决于借款的背景以及是否作为用于改善共同生活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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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本斌
  • 执业律所: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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