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肖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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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来源:肖向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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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徐XX,女,汉族,198x8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xxxxxx),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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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XX,男,汉族,198x1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xxxxxx),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XX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房子一套、车子一辆);

3、判令儿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儿子能独立生活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相处时间不长,于2012xxx日在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3811日生一子,取名王xx。婚后的夫妻生活,由于原本两人相处时间不长,了解不深,性格不和的问题便逐渐暴露出来,在很多问题上分歧严重,为此,俩人经常发生口角,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演愈烈,以致于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尽早结束已名存实亡的婚姻,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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