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爱梅律师

肖爱梅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

2015年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来源:肖爱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0
人浏览
 

一、基本赔偿项目待遇

(一)医疗费 (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30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治疗工伤该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康复治疗费(参照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0(6)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残疾器具费用(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六)、护理费(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1、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区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基本模式: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1、《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用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至六级伤残待遇

基本模式:(1)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2)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基本模式:(1)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基本模式: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内容由肖爱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肖爱梅律师咨询。
肖爱梅律师
肖爱梅律师
帮助过 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28号城市花园C座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肖爱梅
  • 执业律所: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01*********63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28号城市花园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