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玉辉律师

安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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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属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无效

来源:安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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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系某镇窝铺村第一村民组村民,贺某系某镇房申村第二村民组村民,因属同一个镇,地界相连。2001年,魏某为了方便种植果树,私下里用自己的承包田与贺某的承包田进行互换耕种。

2015年10月,因修建高速公路征用了魏某的承包田,魏某领取了征地补偿费。贺某认为已经与魏某互换了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应归自己所有,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互换承包田的行为有效,要求法院责令魏某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自己。

 【代理意见】律师接受魏某委托后,查阅了《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无效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和支持,驳回了贺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魏某和贺某虽属同一个镇,但各自承包土地分属不同的村组,即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际上双方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互换。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经各自所在村民小组同意,也没有将互换后的承包田进行变更登记,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据此,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须是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于本案双方互换的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故双方的互换行为应属无效,贺某据此主张征地补偿费归其所有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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