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后承诺赔偿有效吗?
来源:安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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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5月孙某与梁某(有配偶)同居生活。2014年6月孙某陪同梁某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同年8月梁某与其丈夫办理了协议登记离婚手续。同年10月孙某与梁某解除同居关系。孙某自愿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孙某向梁某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之后梁某多次向孙某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均遭孙某拒绝。
梁某以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自己在此期间做过人流手术,孙某承诺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失费。
【释解】本案双方之间形成了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曾做过人工流产手术。女方与其丈夫离婚后,男方自愿出具欠条,承诺向女方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男方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胁迫、欺诈和干扰,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费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孙某出具的欠条有效,梁某据此向孙某主张支付精神损失费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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