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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借贷而签订的买卖合同能够成为债权担保吗?

来源:安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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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借贷而签订的买卖合同能够成为债权担保吗?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出借款项的偿还有保障,通常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类的买卖合同。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担保功能,能否将其标的物作为抵押物对待和处理?

1、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就是说,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权利义务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具有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此类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这是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合同的担保物来对待,出借人有权在借贷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请求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实现自己的债权,增加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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