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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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当降低证据规格让故意规避诉讼的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安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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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当降低证据规格
让故意规避诉讼的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最近在北京朝阳、丰台等法院代理几起民事案件,原告只有被告的手机号码,而在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时,被告或虽接听电话却不承认自己是被告而拒不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也不向法院提供有效的邮寄地址,或是手机关机、停机而无法取得联系,都不能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缺席开庭审理。
由于被告不到庭应诉,有些证据无法核实,相关事实无法认定,而法院对此类缺席审理的案件在证据规格上要求过于严格,最终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本律师认为,这类案件,由于被告多是故意规避诉讼行为,缺乏基本的诚信,故意为法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审理案件制造障碍,拖延诉讼时限,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另外,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看,原告起诉时提供了基本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而被告故意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任何抗辩证据,所以,基于优势证据规则,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应该适当降低证据规格,判决被告承担不利的败诉结果,对被告违背诚信原则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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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安玉辉
  • 执业律所: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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