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青律师

王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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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设计技巧如何设计公司章程

来源:王申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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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的准据法。在实践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导致在很多个案纠纷中,因章程无相应规定,而使得纠纷陷入僵局。

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利益主体均与公司章程的内容密切相关。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也决定公司章程必定是复杂的。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应当结合自己的利益和经营管理理念,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
一、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新公司法规定章程必须记载以下七项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中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解散条件与清算办法,这些被删除的内容,公司法已做明文规定,在章程中赘述不再绝对必要,但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对必要地制定一些细则。
二、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即指法律规定必须在章程中体现,但给股东提供协商约定的内容。这些规定分散在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具体为:

(一)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四)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

(五)执行董事的职权;

(六)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七)向股东送交财务报告的期限。
三、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

即指当事人为了防止和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自行决定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新公司法对此仅作了提示,具体为:

(一)公司组织机构

1.对外担保(包括担保对象、担保总额、单项担保最高数额)是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 

2.股东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3.股东会召开通知时间是否为提前15日; 

4.股东会会议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决议通常采取二分之一多数决的方式通过决议,二分之一可以规定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也可以规定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前者是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为基数,未出席者不予考虑;后者是以全体股东为基数,未出席者也予考虑,两者差别较大。 

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者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切不可将二者混淆。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该规定并不违法,中小股东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该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6.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7.经理的职权; 

8.监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9.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程序、限制条件、时间;

(三)股权继承;

(四)公司解散事由;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宪章,在新的公司法环境下,公司章程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设定一个合情合理合法和富有个性的公司章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如此,公司才能实现自己的商业目标,并不断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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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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