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

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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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涉外纠纷,综合

未经追认代理签约售房行为无效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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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追认代理签约售房行为无效
二手房纠纷案例简介:
李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双方签订《房产代理出售合同》,约定委托的期限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12月15日止,签订合同同时支付定金一万元。11月17日,李先生收到中介代收的房屋定金1万。11月20日,林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代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后,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林女士支付中介定金一万元。12月18日,系争房屋办出房地产产权证,权利登记人为李先生。2007年1月14日,李先生-发传真表示,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交易,现在协议失效,故决定终止出售房产,并要求退还房产证。同时,李先生于2007年2月11日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先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双倍赔偿定金2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款6万元。
广州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介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过委托期限,以及李先生和林女士之间是否成立了真正的买卖合同。
本案中李先生和中介公司的签订的房屋代售协议中约定,委托期限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12月15日止,所以自2006年12月15日的委托代理协议无效。
李先生和中介签订的房产代售合同约定由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系争房屋转产权的费用由中介承担。虽然林女士与同一家中介公司在2006年11月20日签订了代为购买房屋的委托协议,但上诉两份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并且李先生和林女士之间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的关系。中介公司这种将自己从居间方转换为主导者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李先生与林女士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因此李先生和林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没有事实依据。李先生的再次转让系争房屋已经超过其委托期限,故李先生不存在违约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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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大伟
  •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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