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

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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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中卖家加价毁约律师巧妙应对挽回巨额损失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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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中卖家加价毁约 律师巧妙应对挽回巨额损失
关键词:回迁房,卖家加价,毁约,损失,律师
【案情回顾】周先生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因为手头不是很宽裕,中介公司为其推荐了一套回迁安置的商品房,当时房屋已经建成交付,但房本要过几年下来,所以价格比同地区的其他商品房价格要便宜一些。周先生与卖方赵某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0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首付款70万元,余款10万元待过户当日支付。赵某在收到了80万元购房款后,便将房屋交付给了周先生,周先生一家欢欢喜喜地将房屋装修并入住至今。2011年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周先生便将上述情况告知了赵某,请其尽快办理房产证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却不料赵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就是不去办,过户更不用说了。
中介公司也从中协调过多次,但都未果。后来,赵某才向开发商申请办理产权证,并于2015年4月5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此后,周先生再次联系赵某,希望其能尽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赵某提出要加价50万元,并称税费其一分钱也不承担。尽管周先生承诺多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由自己来承担,但是赵某仍旧坚持加价,否则就不配合办理过户。万般无奈,周先生慕名找到李律师求助。
【律师剖析】
周先生在听了李律师的分析之后,决心聘请李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自己维权。李律师首先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80余万元。
李律师指出,本案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迟延过户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20%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有权利进行选择适用。由于出卖人的毁约,导致买受人多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给买受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选择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便最-大限度降低买受人的损失。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方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周先生腾退房屋。赵某认为,新国五条的出台后,涉及新增税费的问题,对于由哪一方承担税费双方发生分歧,其认为该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巧妙应对,挽回巨额损失。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赵某主张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判决出卖人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周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周先生支付赵某购房款十万元。在庭审中赵某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低,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判令赵某给付周先生违约金五十万元,为周先生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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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大伟
  •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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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