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熊何律师

广东熊何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村规民约真的可以剥夺你的农村分红吗?

来源:广东熊何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3
人浏览

“结婚,你有农村户口吗?”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曾经多少农村姑娘争破头也要嫁到城里来的观念,如今在众多富起来的佛山“土豪村”已被渐渐颠覆。这让“有车有楼不如有个农村户口”再度在佛山坊间、网络社区流行起来。以前拼命想进城镇户口,现在就拼命想进农村户口,其实归根到底就是红利问题。自2015年提出股权固化以来,农村股份分红的矛头愈发突出,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充分运用司法行政手段解决农村股份分红,尤其是“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问题,牵动每一个政府部门的神经,处理不好随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熊何君身边都经常有朋友问道:村里为何规定出嫁女没有分红,并且子女也不可能得到分红,还有些朋友会问道:“为什么其他村出嫁女在同样的情况下能获得分红,而我们村就没有,甚至还通过村民会议表决,暂缓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分红?”熊何君一边安抚身边这些朋友,一边详细给他们解答心中的疑惑。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是什么关系?

   熊何君是这样回复的: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制定不仅仅要有法定的程序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更重要的是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熊何君常和朋友说这样一句话“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背的条款无效”。


二、怎么样的村规民约才是有法律效力呢?

   熊何君很爽快地给出答案:根据我国的《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熊何君温馨提示:由此可见,农村股份分红首先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村的规章制度,而且表决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并不是某些村通过了村民会议的方式表决通过该章程就能笼统地认为该村规民约就可以剥夺“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熊何君认为除了要看该村的章程外,还要看该村规民约的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否由效力瑕疵。

三、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熊何君努力查询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找到了相关的依据:
  ①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200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登记为农业户口,且2004年6月30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2.2004年7月1日后(含当日)户口迁入且迁入后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一直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3. 2004年6月30日前因正处于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导致户口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4. 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随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人员;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初婚娶入农业户口性质并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女性配偶;6. 农村独生女户入赘女婿(结婚时户口性质必须是农业);7. 曾经转为“自理粮”,2004年6月30日前“自转农”户口迁回原村的人员(含其合法生育、收养的子女);     8.按《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南发„2008‟11号)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10.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熊何君小贴士:“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的界定办法可以归纳为:①户口一直保留在本村且为农村户口;②户口没迁出没迁入;③父母及其子女为该经济集体组织成员。

四、若符合上述条件但被“非法剥夺”成员资格和股东资格,要怎么保护自己?

  熊何君根据我所的大量相同或者类似的成功案例和司法实践得出以下结论:①必须经过经济集体组织所在地的镇政府处理,即申请行政处理决定。(司法实践中是向集体组织所在地的城乡统筹办申请行政处理的)②由镇政府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可以向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以股份分红未分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③若不服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熊何君温馨提示:针对农村股份确权纠纷在实践中难度较大,要精准把握好切入点,针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找准定位才能高效准确处理,熊何君认为,对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建议委托我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处理,由专业的律师团队跟进案件,保证办案的质量的同时,能够集思广益找准切入点保证案件的正确方向,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诉讼负累。更重要的是,农村确认集体成员资格必须先经行政机关处理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若没有通过行政机关处理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法驳回并建议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最暖心的提醒:自201641日开始,佛山五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顺德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五、关于 “违反计划生育”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分红的若干问题。

   熊何君在大量的办案过程中及通过身边的朋友遇到的情况,都会发现一个很奇怪的问题:负责处理接受申请行政处理的政府部门会以“违法计划生育”为理由不受理申请,且坚决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的书面文件。”依据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对于人民群众申请的行政处理决定,不管是受理还是不受理,都该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而不能因为自身的制度不完善而不出具,这明显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三)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

※综上所述,熊何君认为,违反计划生育并不是剥夺农村股份分红的法定事由,要具体分析该“违计”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其依据是《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注:参考(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18号判决书;(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234号判决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86判决书;

以上内容由广东熊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广东熊何律师咨询。
广东熊何律师
广东熊何律师
帮助过 32311人好评:7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恒安瑞士大酒店写字楼151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广东熊何
  • 执业律所: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6*********40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 地  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恒安瑞士大酒店写字楼15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