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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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擅长:综合

代理词

来源:王晓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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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指派***、王晓果师担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通过代理期间对案件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义如下:

   一、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与其协商约定延长承包经营协议至其退休,所述不是事实。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3年4月30日签订了《*****印刷厂承包经营协议书》,合同约定印刷厂承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限3年,从1993年5月1日至1996年4月30日止。双方意思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所确定的义务,直至合同期满。

   在一审期间,上诉人称承包经营协议协商延长至上诉人退休时止,在举证期限内也不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提交的证据也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纯属捏造事实,歪曲真相。

   二、上诉人对印刷厂的审计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对此也是认可的。

   *****属于央企,设有正规的审计部门,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印刷厂进行审计,于1996528日对***三年承包做出了审计报告,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在一审中诉称中煤审计部门属于内部审计,自己审计缺乏合法性。上诉人以这种理由为借口是站不住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难道这种承包经营合同是不合法的吗?中煤的审计部门设有专业人员,对承包经营合同审计没有针对性审计,是不容置疑的,并且审计结论没有被推翻,就具有合法效力。        

   上诉人曾于2002年起诉到丛台区人民法院,从当时的开庭审判笔录(证据8)的记载可知,庭审法官告知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审计请求,直至今天已有18年之久,也未提出重新审计或启动推翻审计报告的措施,认定对审计结果也是认可的。上诉人在一审中又否认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其以前的说话行为都是自相矛盾的。

   三、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中上诉人时隔长达8年的时间又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目的提出诉讼请求,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四、一审裁定中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本案在一审期间,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因其承包经营印刷厂期间的亏损问题,就此该问题,上诉人曾于2002年诉至丛台区法院,虽然上诉人诉称起诉的案由和诉讼请求不同,但是上诉人2次起诉的事实以及所要达到的诉讼目的是一致的,均是因印刷厂期间的盈亏问题。   

   结合2002年诉讼中上诉人当庭陈述“双方已认可上诉人交被上诉人27万元,但实际上我们应交给12万元,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15万元”可以认定,***对审计中已给付的12万元无异议,剩余的23万余元钱物,在一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上诉人未申请审计进行确认。因此,上诉人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362901.35元的钱物均已行使或放弃行使权利,并且也作出了民事判决。在2013年的一审诉讼中,上诉人再次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扣留的财产165865.59元,属重复起诉。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在事实部分认定起诉的案由、依据的事实、具体诉讼请求明显与第一次起诉有别,这显然是不予采信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有违事实,缺乏法律依据,且一审法院受理此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理应维持原裁定。请求法官采纳代理人的意见,做出公平判决。



                          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20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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