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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来源:殷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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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事故认定清楚,赔偿责任明确。

本案事实清楚,对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车主、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60%,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是合法的、适当的。

二、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已认可了大部分赔偿项目和数额。《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采取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计算,原告共应产生费用首先由保险人在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

1、截止20156月,原告共实际支出医疗费39455.4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病案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

2、误工费109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根据司法鉴定的意见,自身为农民根据江苏省行业标准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

3、护理费657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1132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以及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支出交通费1132元,以票据为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3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6869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溧阳本地交通事故文件已经不区分户口问题,统一按照城镇标准,伤残评定书可以证实原告伤残构成十级,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证据充分。

7、残疾辅助器具费1600元。

原告因偏瘫、骨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并且医嘱也明显要求原告佩戴护具。

8、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创伤和打击,给其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其本人伤残经鉴定为10伤残,为此应支持5000元精神赔偿金为宜。

9、鉴定费1560元。

鉴定程序是构成伤残受害人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基于以上事实,代理人认为,被告主张的上述费用是保守的,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依据人身伤害完全赔偿的原则,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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