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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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主张遗嘱继承权终获法院支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15 浏览量:0
【引言】
父亲去世,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照顾自己的小儿子,谁知其他哥哥姐姐不同意配合办理继承手续。无奈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郭某1
被告:郭某2、郭某3、郭某4
郭某(男)与钱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了四个孩子,即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钱某早年去世之后,郭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后郭某去世,留下遗嘱此套房产归郭某1继承。另外留下50万的存款没有遗嘱说明由谁继承。但谁知郭某1想按照遗嘱继承诉争房产时,其他兄弟姐妹不配合,无奈郭某1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诉争房产归郭某1继承,被继承人郭某名下50万元存款由原、被告平均分配。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遗嘱的有效性上。
事实上,原告郭某1系被继承人郭某的小儿子,郭某与钱某在世时一直由郭某1照顾他们的晚年生活,由于其他子女很少探望,郭某1父母对它们的感情也不太深,郭某生前考虑到小儿子没有其他住处,遂委托律师办理了代书遗嘱。
庭审过程中,律师作为见证人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并且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遗嘱无效,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归郭某1继承。
对于郭某留下的50万存款,因为遗嘱中没有说明归谁继承,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没有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因此应当所有继承人平分。
我国继承法将遗嘱的类型分为了五种,由于订立遗嘱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遗嘱想要有效的话,不论是其内容还是订立的方式,均应当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结语】
遗嘱人订立遗嘱,是想要将自己的财产在被继承的时候,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因此,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十分重要,否则遗嘱无效,所留下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若您有此类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诵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