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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债务恶意逃债,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08 浏览量:0

【引言】

为了逃避欠款,伪造债务想转移财产。这种恶意串通的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权益严重受损,最终再审确定恶意转让的行为无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案由:借款纠纷

原告:冯某

被告:某公司

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冯某借款170余万元,后经冯某多次催要,该公司拒不偿还。冯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查封了某公司价值近200万元的设备,后判决该公司向冯某归还全部借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为逃避公司债务,与崔某、温某等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法律关系,伪造借条,由崔某、温某等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某公司自愿偿还借款,法院均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2013年,崔某、温某等人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冯某已申请保全、处于查封状态的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全部非法处置。冯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某公司归还崔某、温某等人欠款。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调解书。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借条的手段来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并根据借条起诉申请强制执行,致使第三人已申请保全的,处于查封状态的财产被非法处置,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订立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对第三人债务,与另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一方当事人还款。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满足合同无效的情形,属于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法院应该撤销一审调解书,并退还第三人已申请保全并处于查封状态的财产。

【本案结语】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的。利益受损的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认定该合同无效,从而保障其利益。若您遇到类似法律纠纷时,可以选择咨询诵盈律师。

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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