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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22 浏览量:0


不论是公司经营过程中,还是个人与他人或公司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都可能遇到订立合同的情况。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确定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那么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上述问题在本文中做出了回答。

第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地位的完全平等的,即使是自然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也不因性质的不同而地位不同。

第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确定合同内容时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可以在双方或者多方达成一致建议之后加以约定,他人不得干预。

第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重点强调权利义务公平确定、风险公平分配、违约责任公平约定。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要诚实,不能有任何欺诈等行为,若一方有欺诈行为,另一方应当尽快采取救济措施。

第五,善良风俗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原则性的规定,虽然不如其他法律规定那么明确,比如直接规定合同内容是什么,但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不得违背,是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要求。举个例子,卖方在卖货车时隐瞒了货车为改装车的事实,买方交钱后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货车不能上路,卖方的隐瞒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买方需要尽快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对方返还财产。当事人的遇到合同纠纷时,或者订立合同之初有不了解的法律知识的,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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