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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投资理财纠纷该如何应对?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11 浏览量:0


俗话说的好,钱能生钱,不过捧在手里的钱是不能生钱的。只有通过投资,让钱流通起来,才能生钱,因此不可避免的投资风险就产生了。如今有不少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应运而生,甚至到银行柜台办理业务,都会遇到不少“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过,有时为了自身业绩的提升,工作人员会过分强调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而不会告知可能遇到的投资风险。事后,发生投资理财纠纷,人们才发现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多么重要。

当前市面上存在的常见理财方式包括储蓄、债券、股票、银行理财产品等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利弊价值。其中,储蓄是最常见的理财方式,其优点在于安全、稳定,缺点在于收益小;债券,安全系数也是非常高、稳定性也高,相比储蓄收益还要高一些,缺点在于收益相对还是有限的而且不灵活;股票,比较不稳定、收益可大可小,缺点在于风险大;银行理财产品,因为其形式多种多样,其优缺点不能一概而论。为了吸引客户,很多投资公司采取承诺高收益的方式,不过一般很难兑现,导致发生投资理财纠纷。

投资理财纠纷多数发生在投资者与基金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之间,这些产品在合同到期后,公司无力兑现合同约定的利息甚至本金,完全丧失了契约精神,大批的投资者蜂拥而至,挤破公司的大门,最后又对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当事人发生投资理财纠纷想要维权时,主要目的是拿回钱款,如果对方有过错的,主张赔偿损失。因此为了防止日后执行难的问题,满足条件的建议事先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按时间段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若已经提起诉讼了,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况时,仍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时会直接查封对方相应的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人需要对所保全的财产提供等额的担保。

理财纠纷频频发生,其背后的推动因素非单一元素。投资者盲目追求高利润、理财推销人员推销时对风险不予明示或者有所隐瞒、资金管理者管理经营能力欠缺、经济发展放缓、法律规范不完善等。大的经济环境影响小的投资环境,多数老百姓现今手里都有一定规模的闲置资金,放到银行存储收益不高,股票又波动大,所以就会有一部分资金流入到对公司的理财上。作为投资者不可能每个人对法律都很精通,建议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向对方要一份合同范本然后找到律师做一个风险评估,在律师出具风险评估结论后再决定是否签订该协议。

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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