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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08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某某与妻子郭某某育有两个女儿。201410月,董某某在东莞市一家食品公司应聘当保安,在门卫处从事保卫管理工作。入职时,董某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就《新进人员履历表》进行签名确认。《新进人员履历表》的备注第5点载明严格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2015728日,董某某上中班。当天约2210分左右,因时间已晚,也快到下班时间了,董某某就简单收拾了一下,提前离开了公司。2225分许,董某某骑着自行车沿车道逆向行驶。当行至距公司不远处的庵元新路银岭工业区路段时,与一辆小型客车迎面相撞,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81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浩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5819日,郭某某向东莞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就董浩宇于2015728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东莞社保局认定董某某2015728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到23时,未经单位同意于22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即董浩宇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据此,东莞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董浩宇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郭某某不服,于20151111日将东莞社保局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董某某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够认定为工伤?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认为:

根据东莞社保局对食品公司两名员工及郭某某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并结合食品公司的《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可知,食品公司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是7时至15时,中班是15时至23时,晚班是23时至次日7时。2015728日,董某某事发当天是在食品公司上中班,其正常下班时间是23时,而其在当天2225分左右被发现在食品公司附近的马路上骑自行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在无证据证明其有经过单位同意或有与同事办理正常交接班的情况下而提前下班,应认定董某某属于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下班途中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提示:

除了上述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认定工伤情形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一,故意犯罪的;第二,醉酒或者吸毒的;第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对于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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