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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该怎么办?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与关某某(女)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两子,长子刘某1,次子刘某2。刘某某于2009年去世,生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已生前与妻子一同居住的房屋留给妻子。关某某于2013年去世,2010年由他人代笔留下一份书面遗嘱,明确房子一份给长子、一份给次子。2012年关某某又留下一份录音遗嘱,录像证明关某某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再其去世后留给次子刘某2。现刘某2诉至法院要求刘某1 交出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关某某生前共立有两份遗嘱。其一,由他人代笔,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关某某原将诉争房屋分给长子、次子各一半,遗嘱注明了具体年月日,并有关某某、代书人和两个见证人的签名,此份遗嘱属代书遗嘱,且合法有效。其二,之后关某某又重新订立了一份录音遗嘱,关某某在录音中表示将诉争房产留给原告,经查此份录音遗嘱合法有效。因录音遗嘱在代书遗嘱之后订立的,应以录音遗嘱为准,判决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

【诵盈律师提示】

 遗嘱继承中,最常出现的情况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继承人每个人都拿着一份遗嘱,各说各有理,这时就需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判断到底被继承人的财产该如何继承了。法律规定的遗嘱类型并不是以我们一般认为的口述遗嘱和书面遗嘱来分的,而是将遗嘱的类型分为了5种,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5种遗嘱中属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因此若有公证遗嘱的,以公正遗嘱为准。法律赋予被继承人变更自己遗嘱的权利,《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杨志峥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遗产的继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往往会出现被继承人想将自己的财产多分给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在生前多数会立下遗嘱,希望按照遗嘱约定的内容去分割遗产的份额。因此为了避免当事人产生争议或者纠纷,遗嘱的有效性将会是在遗产继承或遗产继承诉讼当中,决定遗嘱证明力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在经手的相关案例当中,遗嘱通常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会出示出来。因此未获得或少量获得遗产的一方就会对遗嘱产生质疑,认为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了继承人的教唆、诱惑等等情况下做出的错误意思表示。也有的对于遗嘱的签名捺印日期等等会产生不同的质疑,反正是想尽各种方法去认定遗嘱是无效的。那么订立遗嘱时,对于遗嘱的有效性要求就应更加严格,不管是被继承人还是遗嘱遗产的继承人均应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尽可能做到对于该份遗嘱内容无疑义,唯一且排他。为了避免继承开始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老人在生前订立遗嘱的,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遗嘱,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继承开始后发生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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