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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所导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1-10 浏览量:0

李某2013年带着全家来到北京,看到了大城市对于猪肉的需求,希望通过养猪的方式发财致富。于是他来到了北京市通州区找到了一处可以养猪的地方,猪圈的主人是张某,很快,李某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承租张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的14个猪圈(7个猪圈是铁护栏,7个猪圈是砖护栏)和简易房,每个猪圈每月租金140元,简易房的租金也是每月140元。张某的妻子邓某收取了原告2014516日至20141116日的租金11900元(其中包括上半年1400元)和1年电费800元。但是由于经营不善,李某的猪圈在经营了一年多以后再也经营不下去了,在没有清算租金和水电费的情况下,2014810日前后,李某离开了上述承租的房屋。

随后,张某发现租金和水电费李某都有没有偿付的部分,在无法找到李某的情况下,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租金和水电费。法院在处理该案的最初几个月,费尽周折也无法联系上已经回了四川老家的李某,只好发了开庭公告。但是公告到期的当日,李某却委托律师出庭了。李某的律师称,口头协议已经随着双方租赁关系的终止解除了,时间为2014120日左右。之前的租金和电费也都已经偿付清了,而且合同解除以前,张某将被告租赁的房屋和猪圈全部上锁,李某报警,派出所说这事只能去法院解决,被告才离开北京,到广州打工。这个地方现在不是李某占用,所以张某要求清理猪圈的诉讼请求,根本不存在猪圈里的粪便和水泥地面不平整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调解,最后法院只能依法判决李某偿付一部分的租金和电费。而关于口头协议所导致的不定期租赁的效力,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上是非常值得注意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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