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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十余年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5-27 浏览量:0

表兄妹结婚十余年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是广大的农村地区,近亲结婚的现象并不鲜见。5月12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马田墟法庭审结了一起无效婚姻案件,当庭判决一对表兄妹的婚姻无效。

案情回顾:

原告江某的母亲与被告何某的母亲系同母异父的姊妹,江、何二人系表兄妹关系。2003年初,两人奉父母之命组建家庭,2004年3月生育一个女儿,两个月后,双方隐瞒是表亲的身份,在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无感情基础,渐渐疏远,并开始长期分居。2016年4月,何某为了与新结识的对象登记结婚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表妹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该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遂做出了该段婚姻无效的判决。

诵盈点睛: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张星艳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因为本案中原被告是表兄妹的关系,法官据此判决该段婚姻无效并无不妥之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也应当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5月26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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