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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信二手车诉58同城侵权索赔3000万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量:0

优信二手车诉58同城侵权索赔3000

4月6日,就58同城在其网站仿冒“优信二手车”一事,优信二手车执行总裁彭惟廉对外宣称,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而58同城对此表示“不想配合对方的炒作,所以不会作出回应。”

案情介绍:

原告“优信二手车”方面表示:2014年4月2日,58同城通过恶意设置“优信”和“优信二手车”与搜索引擎之间的链接,使得公众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优信”及“优信二手车”关键词时,直线显示并链接到了58同城官网,从而进入了58同城的网站。进入该链接页面后,被告在其官网首页醒目位置标注“优信”字样,企图进一步混淆视听。

于是优信集团选择与58同城对簿公堂。4月5日,优信二手车正式向朝阳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状告58同城侵权,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58同城立即停止使用“优信”及“优信二手车”字样;二、判令被告连续30日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及国家级报刊头版发布致歉声明;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本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如果优信集团所陈述的情况真实存在,那么58同城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8同城作为与优信二手车同业的竞争者,如果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字号及官方网站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并故意混淆,则具有借他人之名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4月7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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