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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曾翼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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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或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于此情形,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制度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到来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认识一下预期违约制度。

  2012年11月,某百货商场与某电器公司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于2012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百货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百货商场向电器公司交付20万元定金。2012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某电器公司的立式空调被商家订购一空,且价格上涨至了每台4800元。2012年3月底,电器公司给百货商场发了信函,声称因供货能力有限,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百货商场多次与其协商未果,遂于2012年4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电器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利润损失。某电器公司辫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属于典型的预期违约。本案在经法院审判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空调购销合同,某电器公司双倍返还某百货商场定金4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即是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预期违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l)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对现实债权的侵害;(2)预期违约的主张人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唯一的条件即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来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同权利,亦可等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构成实际违约时,以实际违约来追究其法律责任;(4)预期违约在时间上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预期违约是对将来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而不同于实际违约是对已到期合同义务的违反。该案中电器公司在空调购销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致函百货商场要求取消合同是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正当理由,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明示毁约。百货商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即是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支持了百货商场的诉讼请求。

  预期违约,如何维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呢?即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在预期违约中,由于一方的违约并不使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非违约方对此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选择:

  (1)解除合同、终止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的,我国法律是实际赋予了非违约方实质上的终止履行权。(2)等待履行。预期违约情形出现后,非违约方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提前违约表示而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待到履行期到来时,按照实际违约获得救济。但采用本种救济方式时,最好是在合理范围内减少自身损失,以免陷入不利的处境。(3)中止履行,要求提供履约保证。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将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履行能力欠缺、商业信用欠佳或者准备履约的行为表明将有违约的危险,该当事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自己对对方在履约期限到来时是否履约的顾虑。同时,当预期不履行的可能演变为预期根本不履行的“明显事实”时,则可以适用解除权的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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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翼
  • 执业律所: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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