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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代书遗嘱无效 律师事务所被判赔19万

来源:曾翼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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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代书遗嘱无效 律师事务所被判赔19万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女士诉被告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赔偿因其所做见证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而给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李女士与王先生系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王先生原有一子小东(化名)。2005年10月6日,新达律师事务所受立遗嘱人王先生的委托,为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遗嘱、见证人证明等,王先生在遗嘱中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归李女士所有。
  2006年2月6日王先生去世后,其子小东于2006年5月31日以李女士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王先生的遗产。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所提供的王先生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对该遗嘱不予认定,依据法定继承判决分割了王先生所有的房产,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小东房屋折价款16万余元。判决后,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上诉。
  李女士认为,因新达律师所的过错,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新达律师所赔偿因其所做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而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新达律师所在为王先生提供法律服务时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出具的律师见证书因存在瑕疵而未被人民法院认定,故对于李女士支付给其他继承人的房屋折价款及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应作为李女士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新达律师所予以全额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北京新达律师事务所已提起上诉。

郑红艳

点评:
  律师见证是目前律所开展较少的一项业务,见证属于“私证”,与公证比较,见证没有法律规范,见证不具有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在诉讼中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如见证行为被确认无效,所承担的责任往往高于公证无效的责任。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所以,案中的律师事务所才会因为律师本身的疏忽而承担赔偿责任。

值班法律顾问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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